信息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考核制度
2015-12-23 13:08   信息技术学院分团委

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意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队伍的整体素质,促使学生会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对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期间为学院所作的工作和工作中的表现,以考核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和鉴定,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信息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学生会全体成员。

(二)考核内容

1、工作态度:

(1)例会及部长会议考勤、办公室值班考勤;

(2)纪律观念(会议、值班、活动纪律);

(3)对主席团布置工作的配合及完成情况。

2、工作能力:

(1)部门内部常务工作;

(2)部门内部梯队建设(学风、纪律、干事素质培养)。

3、工作成绩:

(1)活动开展成效及成绩;

(2)部门威信及评价。

(三)考核细则

全体成员基础分为85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1、考勤部分:占总体评分45分。

(1)例会及部长会议考勤及活动考勤情况于每周一由自律部统一备案、审核。

(2)无故缺席者每次扣除5分。

(3)迟到者每次扣除2分,迟到两次者按缺席一次计算。

(4)早退者每次扣除1分,早退两次者按迟到一次计算。

(5)各部长请假必须得到主席团批准,各部干事请假必须得到本部部长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事前请假者,不扣分;事后请假者,扣1分。请假无假条者,一律视为无故缺席。

2、工作评价:占总体评分55分。

(1)工作态度: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热爱本职工作;敢于负责、不推卸责任;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以及良好的时间观念。(12分)

(2)工作能力:要求具备领导、组织和管理能力;个人工作能力较好,对工作力争做到准确、高效。(11分)

(3)学习成绩:要求各级学生会成员学习成绩良好,不得出现不及格现象。(10分)

(4)工作业绩:根据本人在本学期内具体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加以评定。(11分)

(5)团结协助能力:根据本人在每次组织活动中的工作情况和与他人协同配合完成工作的情况加以评定。(11分)

(6)各部门可以参考本工作评价,针对各部本身的工作现状,制定适当的考核制度,但不得与本考核制度发生冲突。

(四)考核办法

(1)建立《软件学院学生会干部档案》,每学期考核一次,并以综合测评加分的形式给予鉴定。

(2)学生会主席由院分团委考核,副主席由学生会主席考核,其他干部由主席团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评分。

(3)学生会干部考核办法由学生会自律部依据平时会议及活动监督,结合其在各项活动中的具体表现进行评分,每月公布一次,经各部部长核查签字后生效。

(五)奖惩制度

为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调动广大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特定本制度:

(一)处罚制度:

(1)本细则共分三级: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开除。

(2)口头警告:在学期内,无故不参加例会及各项活动两次或迟到三次以上(包含三次)者予以口头警告。(本项评分在出勤扣分的基础上,再扣除考核评分2分)

(3)书面警告:在口头警告下达之后,继续无故不参加例会及各项活动或迟到者,以及在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者予以书面警告。(在考核评分基础上扣5分)给予书面警告的学生会成员,可视情况对其继续考察一个月。考察期满以后,工作仍未得到改观的,干部自动降级、干事自动退出学生会。

(4)开除:在工作中有重大错误及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者,经团委和学生会 主席团研究讨论决定其退出或开除学生会。

(5)学生会干部如在学期考试中有一门不及格课程既自动离职。如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任的,必须报经团委和学生会主席团研究讨论决定。

(6)在考试中作弊或受到学院各种处分(包括通报批评)的学生会成员予以开除。

(7)考核评分60分以下(含60分)者,免去学生会干部职务。

(二)评优制度:

(1)个人:

每月及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优活动,评选出每月的“优秀干部”、每学期的“优秀干部之星”,以《软件学院学生会干部档案》为依据,被评为“优秀干部”加2分计入下月考评,被评为“优秀干部之星”加5分计入下学期考评,并给予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

(2)部门:

对于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全体成员给予1-5分的加分,并计入学生会干部档案之中。

(三)附加分制:

(1)如有学生会成员在参与学校各项评比活动而获奖者,依照院、系两个等级在考核评比中予以加分。

院级:2分 系级 :1分

(2)凡在学期考试中获得奖学金者,在考核评定中加分。

一等奖学金 :3分 二等奖学金 :2分 三等奖学金 :1分

(3)凡在大型活动中受到校领导、校团委及学生会主席团表扬者,每人每次加1分。

附则:

(一)本制度由河南中医学院软件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监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二)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三)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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