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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学院省级学科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07-02 20:17   信息技术学院

河南中医药大学信息技术学院文件

(2018)6号

为进一步加快信息技术学院学科建设步伐,合理有效地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㈠ 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安排的用于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发展的经费,主要分为专项建设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和学校自筹等。

㈡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㈢ 学科带头人应按预期计划建设重点学科,合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学院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做好日常督查和年终审核工作。

二、 经费的使用范围

㈠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国家、省和我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每年年底学院对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使用者,则停止其经费使用,并将作出相应处理。

㈡ 专项建设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科研条件的改善,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实验室改造等。

㈢ 日常运行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运行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小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要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培育、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学科平台日常办公运行等,各学科方向应根据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部分预算比例。根据学校学科办经费管理规定和学科建设计划经费预算,经费的主要开支方向有:

l 平台建设,用于设备购置及维护,图书购置等;

l 科研创新,用于科学研究创新前期探索,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开展学科平台发展论证的咨询费等;

l 合作与交流,用于学科调研合作、学术会议交流等;

l 科研成果发表,用于出版、文献检索、查新、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

l 人才培养,用于研究生、骨干教师科研能力提升。

三、 经费分配方法

㈠ 重点学科年度运行经费拨付到位后,由重点学科带头人组织各个方向带头人,根据学科年度建设计划、当年的实际情况、各方向往年建设绩效等方面,制定出各方向合理的经费预算及分配计划,报分管领导和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方可使用,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对象原则上必须为重点学科成员。

㈡ 根据省级重点学科管理文件精神,重点学科成员需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为培育重点学科后续梯队人才,扩大覆盖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每个方向可使用少部分经费培养重点学科后续梯队人才,支出方向为科研立项、师资培训、版面费报销等。在重点学科成员动态调整时,被资助的老师将增补为重点学科成员。

㈢ 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根据学校及上一级财政专项需求,每个方向依据发展需要进行申请专项建设,成功申请立项后,专款专用。

四、 使用专项建设经费或日常运行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室改造等建设项目均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调研论证,论证及建设应遵循以下程序。

㈠ 专项建设项目,由学院组织、围绕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前期调研论证,论证后上报学科办公室。论证要求:

1)必要性:建设项目与本学科平台建设规划一致性,是否本学科平台必需的大型仪器设备、科研软件、数据库、实验室改造等,使用对象和受众范围,是否重复购置以及重复购置的充分理由,仪器设备共享机制等。

2)可行性:包括仪器设备拟购置数量、规格型号、先进性、性价比、拟存放地点、管理人员配备、项目论证和调研情况、预期使用效益分析、预算情况和资金保障等。

3)论证人员:参加论证的人员应包括学院有关领导、学科带头人、方向团队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等。

4)论证结果:经过充分论证并确定实施的建设计划,要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包括论证时间、地点、内容、最终意见、参加人员等),并经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校学科办公室。

5)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负责人应提交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购置(工程)合同、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㈡ 日常运行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建设项目,每批次购置单台或多台设备价值不满5万元的,由学科带头人组织进行论证,论证意见报学学院与学科办统一研究购买。每批次购置单台或多台设备价值超过5万元的,参照专项经费建设项目论证程序进行。

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㈠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报销流程必须符合有学校关财务规定,按照学校学科办公室的经费报销流程执行。

㈡ 单笔小于5万元审批手续如下:报账人+方向带头人à学科带头人à院部负责人。

㈢ 单笔大于5万元审批手续:报账人+方向带头人à学科带头人à院部负责人à学科办负责人à主管校领导。

六、经费档案材料的管理

㈠ 所有报销单据、论证报告、审批表、招标文件、验收文件等材料,由重点学科负责根据每个方向统一存档1份,供年终统计考核。

㈡ 上述票据及材料,各个方向自行存档一份备查。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信息技术学院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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