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4 12:54
我院于2010年制定了《信息技术学院对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及教学中出现问题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2010年)4号],该办法已执行两年。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在原《信息技术学院对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及教学中出现问题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的框架下,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教学事故
1、讲课中或使用的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中有严重政治性错误者;
2、无故缺课(含实验课、讨论课和监考)或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3、讲课中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随意更换教学内容或有明显的概念性错误,反映强烈者;
4、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评分标准变更或需要重考者;
5、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6、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
7、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8、考试前泄露考题,或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或错登学生成绩2人次以上者;
9、在试卷、实验报告等教学文档交接、评定或保存过程中造成遗失或严重损坏者。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者;
2、主讲教师未经学科主任同意,委托非主讲教师授课者;
3、研究生上课手续不全,超过规定学时者;
4、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周历进度相差总学时的10%以上者;
5、讲课中,有不利于专业思想教育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未办理正式手续私自调课、代课或停课者;
7、考试前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试卷,考试后不按时报送学生成绩者;
8、未按时报送教学任务安排者;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
10、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二、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凡出现教学事故一次,罚款壹千元;凡出现教学差错一次,罚款伍佰元。
2、凡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一次,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3、凡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一次者,当年度的论文版面费不报销;若已报销,则从该教师的年度酬金中扣除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
4、按照《河南中医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的确定和处理办法》第五款第4条之规定,凡出现教学差错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教学事故一次者,根据职称评定年限的要求,推迟两年评定高一级职称。
5、如果当事人所犯错误对信息技术学院造成恶劣影响,在上述基础上从重加倍处理。
三、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按信息技术学院[2010]4号文件办理。
四、此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信息技术学院
2012年3月19日
2012年10月24日 12:54
我院于2010年制定了《信息技术学院对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及教学中出现问题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2010年)4号],该办法已执行两年。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在原《信息技术学院对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及教学中出现问题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的框架下,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教学事故
1、讲课中或使用的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中有严重政治性错误者;
2、无故缺课(含实验课、讨论课和监考)或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3、讲课中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随意更换教学内容或有明显的概念性错误,反映强烈者;
4、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评分标准变更或需要重考者;
5、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6、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
7、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8、考试前泄露考题,或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或错登学生成绩2人次以上者;
9、在试卷、实验报告等教学文档交接、评定或保存过程中造成遗失或严重损坏者。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者;
2、主讲教师未经学科主任同意,委托非主讲教师授课者;
3、研究生上课手续不全,超过规定学时者;
4、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周历进度相差总学时的10%以上者;
5、讲课中,有不利于专业思想教育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未办理正式手续私自调课、代课或停课者;
7、考试前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试卷,考试后不按时报送学生成绩者;
8、未按时报送教学任务安排者;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
10、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二、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凡出现教学事故一次,罚款壹千元;凡出现教学差错一次,罚款伍佰元。
2、凡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一次,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3、凡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一次者,当年度的论文版面费不报销;若已报销,则从该教师的年度酬金中扣除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
4、按照《河南中医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的确定和处理办法》第五款第4条之规定,凡出现教学差错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教学事故一次者,根据职称评定年限的要求,推迟两年评定高一级职称。
5、如果当事人所犯错误对信息技术学院造成恶劣影响,在上述基础上从重加倍处理。
三、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按信息技术学院[2010]4号文件办理。
四、此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信息技术学院
2012年3月19日